| 江华县审计局免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的情形 | 免予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 江华县审计局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该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2 |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 江华县审计局 |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第四十九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 |
|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 |||||
|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 |||||
|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 |||||
|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五)其他处理措施。 | |||||
| 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 |||||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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