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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072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6-05-07
名称: 江政函〔2026〕8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普名录外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文号 :    
江政函〔2026〕8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普名录外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发布时间:2026-05-07 15:28
  • 来源: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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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DR-2026-00002                                                    江政函〔20268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普名录外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为加强河道管理,增强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河湖管理工作要的通知》(办河湖〔202448号)、《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湖南省河湖管理工作要的通知》(湘水办函〔202440号)等文件要求,我县已完成泥塘、大鲁桂口、黄楠寨等69条水普名录外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并通过审查,现将划定成果公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划界对象。本次划界共计69条河道,具体为:泥塘、大鲁桂口、黄楠寨、冷水、蔚竹冲、大步冲、文海、油榨河、中寨、芙蓉、芙蓉冲、高滩、黄牛江、罗家村、沙井、先河、群丰、饭盒(江华段)、电堂冲(江华段)、大圩山、大圩河、开沅冲、罗百洞、小旧沅冲、云内、钟家、旦久冲、崩冲口、庙子口、田冲、香草冲、小圩河、大竹源、半天棚、安家河、车上、大石桥、黄吞河、赖家、流车江、马溪河、马止庙、木沅洞、瓮水、五广岭、小清坝、水晶深(江华段)、茶园河、东江沅、洪江、黄沙、蒋家河、马鞍山、牛车田、水口营、西楼冲、溪江、小河边、小蓬口、小皮河、新屋河、涔天河、濠江、槁梧冲、伍家沅、槐木塘(江华段)、龙母、老屋冲(江华段)、大湾井。

(二)划界标准。本次划界河流均属于无堤防河道,采用1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线划定管理范围,其中大步冲、大圩河有部分河道涉及城市开发边界,采用 20 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具体管理范围可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河管理事务中心查阅。

二、相关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公告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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