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HDR-2026-00003 江政函〔2026〕9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大锡河(K28+412-K29+757)河段管理范围线
成果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46号)文件规定,我县组织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大锡河(K28+412-K29+757)河段管理范围线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江华瑶族自治县大锡河(K28+412-K29+757)河段。
二、划界标准
参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因本次调整为重要城镇堤防,大锡河左岸管理范围按堤防背水坡脚水平延伸10米划定,右岸依据10年一遇洪水位线划定。
三、相关要求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3.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4.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5.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1.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三)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河道管理范围线不作为界定土地所有权的依据,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公告自2026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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