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水罚字〔2025〕3号
企业(单位)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9329XXXXX,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X号。
一、案件来源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江华县涔天河镇涔天河天湖客运码头及水口镇清塘天湖瑶韵客运码头工程例行检查,发现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该项目工程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工程。
二、立案情况
2024年12月26日,我局对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
三、违法事实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江华县涔天河镇涔天河天湖客运码头及水口镇清塘天湖瑶韵客运码头项目工程例行检查,发现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实施该工程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工程。2024年6月5日,我局对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有关手续,进行整改。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收到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没有及时补办手续及完成整改。其违法行为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和核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四、证据
1.例行检查照片1份
2.现场照片2份。
3.询问笔录4份。
4.现场调查照片1份。
5.现场勘验笔录1份
五、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处罚告知及听证情况
2025年3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表示无异议,未提出听证要求。
七、处罚决定
2025年3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召开案件审查会议通过行政处罚决定: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江华瑶族自治县XXXX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采取补救措施整改,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开户银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号:82014150000001564),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道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3月14日
处罚机关地址: 沱江镇豸山路82号
联系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邮编:425500 电话:07462323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