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水罚字〔2025〕1号
当事人:诸XX,男,身份证号4329261970030XXXXX,1970年3月X日出生,家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界牌乡XXX村X组,手机号码187976XXXXX。
一、案件来源
202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诸XX雇请邱XX使用挖掘机在大桥河码市镇竹市村第十四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现场初步调查,诸XX的采砂石行为属于无证采砂石行为,且在采砂石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我局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
二、立案情况
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1月8日,我局对诸XX采砂石行为,进行立案及调查。当事人属于无证非法采砂石行为。
三、违法事实
诸XX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期间雇请邱XX使用挖掘机在大桥河码市镇竹市村第十四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将砂石拉到码市镇竹市村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现场,用于机耕道垫层施工。经现场勘验和调查,无证采挖的砂石546方,价值10920元(546方砂石*20元/方)。
四、证据
1.询问笔录3份。
2.现场照片3份。
3.勘验笔录1份。
五、处理条款及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或者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度为10000元以下;……”。
六、处罚告知及听证情况
2025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提出听证要求。
七、自由裁量说明
《永州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永水办〔2020〕23号)第13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首次未经批准在河道内采砂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扣押其采砂船舶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024年1月15日,江华县水利局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讨论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我局认为:诸XX雇请邱XX使用挖掘机在大桥河码市镇竹市村第十四组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为一般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我局作出了给予诸XX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没收非法所得10920元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开户银行:湖南省江华县农商行,账号:82014150000001564),逾期不缴纳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2025年1月16日
处罚机关地址:沱江镇豸山路82号
联系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邮编:425500 电话:0746-231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