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3〕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华和顺纸品制造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PH92XQ
地址:河路口镇高新产业园
执行事务合伙人:贺祝意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2月28日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事故应急池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导流沟和应急截断阀门,且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和未开展应急培训两项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为证。
这两项违法行为依次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3〕04号)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 表13 通用裁量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厂的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如下处罚:
1.对未按照规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6万元;
2.对未开展应急培训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6万元。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共处以罚款3.32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永州冷水滩支行
户名:永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18705901040009497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