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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239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7-04
名称: 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5〕8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5〕8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5-07-04 11:11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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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58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汤桂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C2CN5L23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百家尾廉租房南侧(1号

加工车间)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4月10日,接群众投诉反映: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转移危险废物不开具转运联单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未发现不开具转运联单的违法行为,但发现你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实地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负压贮存间内贮存有HW09、HW49危险废物,配套处理负压贮存间废气的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未运行,2025年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刚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刚开启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

3、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有两个有组织排放口。

4、证据名称:《关于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贮存转运3000吨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压贮存间内存有HW09、HW49等危险废物时应当开启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

5、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应当60天更换一次活性炭。

6、证据名称:《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环保设施。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3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2025年4月23日湖南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

8、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2025年4月28日湖南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

9、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刘汉忠)、《调查询问笔录》(刘晨);作出时间:2025年4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湖南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更换活性炭,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

10、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9张);作出时间:2025年4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不正常运行。

11、证据名称:《监测报告》(2份);作出时间:2025年4月28日;提供(作出)单位:湖南俞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远低于排放限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7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5月12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6月6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了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及相关支撑材料,提出公司没有关停两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主观故意4月23日因有人在公司闹事,出于安全考虑关停了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4月28日因断电导致两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停运)。即使违法了,因公司没有主观故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条款,这个条款处罚过重。经听证和审查,我局决定部分采纳你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理由。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我局经审查认为,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虽然不是主观故意,但在有人闹事时直接关停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明显不合理,已造成既成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适用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71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取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20+0×(1-2/20)×20万元

=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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