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5〕12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俊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DFLB017Q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车下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目前在生产中,建设三个浸泡房,其中两个已经投入使用,晾晒场地约一百五十亩。经调取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证件手续情况,核实: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该建设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公司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信息。
2、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3、证据名称:《资产投资清单》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投资金额为77.6987万元。
4.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对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现场检查,建设三个浸泡房,其中两个已经投入使用,晾晒场地约一百五十亩。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5日对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违法时间起点为2024年8月,并证明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未办理环评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并投入生产。
6.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1张);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香云纱(永州)科技有限公司的香云纱示范产业园项目已投入运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1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你公司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陆佰肆拾柒元(¥18647.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 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表1 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取值 |
裁量起点 |
20% |
√ |
||
1 |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 |
报告表 |
0% |
|
报告书且未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5% |
√ |
||
报告书且实施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 |
10% |
|
||
2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
3 |
项目建设进程 |
基础建设阶段 |
0% |
|
设备安装阶段 |
5% |
|
||
投入生产/使用阶段 |
15% |
√ |
||
4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
不足3个月 |
0% |
|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
3% |
|
||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
8% |
√ |
||
12个月以上 |
16% |
|
||
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2次 |
3% |
|
||
3次 |
8% |
|
||
4次以上 |
19% |
|
||
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情形。
2、本表裁量的计算方法为: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是指开工建设至发现违法行为之日(不含本日)的时间,不扣除中间停止建设的时间。
4、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所有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
=(20%+5%+15%+8%)×77.6987万元×5%
=1.86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