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罚(江)字〔2025〕22号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义有勇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4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牌照号为湘M56750洒水车在江华县经开区湖南斯太尼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旁下水道偷排养殖废弃物。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驾驶牌照号为湘M56750洒水车将罐体内养殖废弃物通过洒水车软管排放进入城市下水道。你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义有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人:义有勇;证明内容:义有勇能够成为被行政处罚主体。
2、证据名称:《污染纠纷来人来访登记表》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人: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湘M56750洒水车排放养殖废弃物有群众举报。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4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周基友驾驶牌照号湘M56750洒水车到江华经开区湖南斯太尼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旁道路向下水道排放养殖废弃物。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义有勇、周基友两人向江华经开区湖南斯太尼机械锻造有限公司旁道路下水道排放养殖废弃物两车,约22立方米,及两人分工情况。
5、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9张);作出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作出)单位:义有勇、周基友两人已经实施了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5〕22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于2025年9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依法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电 话: 0746-2323626
地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 邮政编码: 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表5-1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
|
序号 |
裁量因素 |
裁量因子 |
裁量百分值 |
取值 |
|
裁量起点 |
10% |
√ |
||
|
1 |
违法行为表现形式 |
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0% |
|
|
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10% |
|
||
|
偷排 |
20% |
√ |
||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
20% |
|
||
|
2 |
排放污染物种类 |
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 |
0% |
√ |
|
有毒有害污染物 |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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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行为持续 时间 |
不足1天 |
0% |
√ |
|
1天以上不足5天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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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天以上不足15天 |
8% |
|
||
|
15天以上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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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建设项目地点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
0% |
√ |
|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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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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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
1次 |
0% |
√ |
|
2次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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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次 |
7% |
|
||
|
4次以上 |
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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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
无 |
0% |
|
|
有投诉且经核实 |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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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情形。
2、建设项目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3、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6、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10%+20%+5%)*1000000
=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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