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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351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2-03
名称: 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6〕6号】信息公示)
文号 :    
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罚(江)字〔2026〕6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6-02-03 08:25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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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罚(江)字20266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

经营者周继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4R35QH35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河路口镇百草云六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30日,贺州市富川生态环境局给我局发送《关于请求加强砂龙冲水库上游养殖场管理并依法查办环境违法行为的函》,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1条发酵大床运行不正常,未正常投入使用,发酵大床运行台账无记录,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存在未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文件》《江华瑶族自治县畜禽规模养殖场进苗备案表》《委托养猪合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周继苗)》《调查询问笔录(孔祥会)》《现场检查照片》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证明内容: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能够作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2、证据名称:《委托养猪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1日;提供单位: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与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属合作关系。

3、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发酵大床运行不正常。

4、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发酵大床未正常运行,2025年6月进苗,因未提供发酵床运行台账,发酵床停止运行5个月。

5、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1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与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作出了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运行的要求。

6、证据名称:《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文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25日;提供(作出)单位: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富川广东温氏畜牧有限公司对合作养户明确规定从进苗开始要每天使用发酵大床。

7、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6张);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作出)单位: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证明内容:江华瑶族自治县继苗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合作社、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罚(江)告字〔20261号]告知你养殖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养殖场于2026年1月22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陈述你养殖场于2025年8月31日、2025年9月13日、2025年9月25日、2025年11月有正常使用发酵大床的有关视频和照片资料,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到3个月,不存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事实,请求核查事实情况,减轻处罚。

经执法人员认真核实有关视频和照片资料,我局认为可以采纳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属实,按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进行裁量。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合作社、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 通用裁量表(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元¥3000.00)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缴款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零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联系人:  蒋列豪                  话:0746-2323626  

址:江华县沱江镇政府小街邮政编码:425500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129

附件:

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计算方法

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

13 通用裁量表

序号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百分值

取值

裁量起点

Y

1

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

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

0%

县级行政区域内跨乡镇街或超出园区范围)

5%

跨县级行政区域

12%

跨市级行政区域

18%

跨省级行政区域

27%

2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不足3个月

0%

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

5%

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

11%

12个月以上

22%

3

违法行为发生地点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0%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外)

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4%

4

环境违法次数

(两年内,含本次)

1次

0%

2次

5%

3次

11%

4次以上

22%

5

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一年内)

0%

有投诉且经核实

5%

注:1、本表裁量起点的确定方法如下:

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起点Y=(处罚最低倍数/处罚最高倍数)×100%;

3)如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

2、本表的裁量计算方法如下:

1)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2)如涉及到按照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倍数确定罚款的规定,裁量的计算方法:罚款金额=所收费用/货值金额/违法所得×[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处罚的最高倍数。

3、除专用裁量表所列出的情形外,其他违法情形均依据此表。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裁量:

1)自然保护地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进行裁量;

2)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除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进行裁量;饮用水水源准水源保护区未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按照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进行裁量;

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如同时满足不同分类要求的,选择裁量百分值较重的类别进行裁量。

5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不足”不包括本数。

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两年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如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按照实际违法次数计算。

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是指当事人自发现本次违法行为之日(不包含本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发生的投诉且经核实的情况。

8法律法规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金额计算: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000/100000+0*(1-3000/100000)]*100000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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