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环撤(江)〔2026〕1号
关于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当事人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6X6P9J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香樟路1号
2026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不罚(江)字〔2026〕1号)。经本局法制部门进一步审查指出,该案存在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裁量权基准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永环不罚(江)字〔2026〕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公安机关备案号:43112902000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