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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397 分类:  
发文机关: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6-10
名称: 关于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永环撤(江)〔2026〕1号]信息公示
文号 :    
关于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永环撤(江)〔2026〕1号]信息公示
  • 发布时间:2026-06-10 11:10
  • 来源: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 发布机构:永州市生态环境局江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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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环撤(江)〔20261号

关于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

当事人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嘉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6X6P9J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香樟路1号

2026123日,我局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永环()20261)。经本局法制部门进一步审查指出该案存在证据不足、法律法规适用不准确、裁量权基准适用不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永环不罚(江)字〔2026〕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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