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人:邓运军
机构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翠华路原民族艺校内
电话:0746-2322416
邮编:425500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实施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事业的发展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推进领域内体制机制改革和事业融合发展。
(三)管理全县民族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研究拟定全县民族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统筹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分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依法管理民族事务,指导开展民族地区建政工作,全面促进民族事业发展。
(四)拟订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相关重大活动和设施建设,促进市场推广和对外合作,组织形象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五)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参与组织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六)组织、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的公共服务,指导公共文旅产品的生产;指导社会文化事业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七)指导、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科技创新发展和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八)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及其传承人的申报、评审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文化遗产展示活动。
(九)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产业,组织实施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产业发展。
(十)指导推动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发展,对其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体育、旅游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县“扫黄打非”的具体执法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协调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全县文物安全责任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县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遗产和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人才培训等工作;依法对全县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民间收藏文物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按规定开展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三)拟订全县国际旅游市场开发规划,组织全县旅游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拟订全县开拓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市场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依法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实施许可监督管理,根据省、市星评委授权开展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复核工作,实施乡村旅游区(点)星级评定工作。负责监测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经济运行和本行业的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县广播电视机构、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协调组织、推动广播电视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全县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在权限范围内负责卫星电视安装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十五)培养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人才,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协调、组织、配合各行业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建设;做好学校、机关、企业、部队、少数民族和残疾人的体育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七)统筹协调全县体育事业和竞技体育发展,组织参加和承办国家级和省、市、县级体育竞赛;研究和平衡全县竞技运动项目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加挂“执法监督与行政审批股”牌子)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统筹和审批县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承办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承担对口上下级办公室系统信息、政务公开、机要保密、督查、信访维稳、综合治理、接待、安全、卫生、基建、房产、水电、编志、计划生育等工作。贯彻实施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本行业领域内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重大合同、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人才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执行力及绩效考核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指导和实施全县艺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旅游、体育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上报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申报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协同有关部门承担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系统重点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拟定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管理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其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监管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旅游饭店星级标准和星级评定复核工作。负责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台湾地区旅游、边境旅游、特种旅游相关事务及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市场报备工作;配合开展导游资格、等级考试等相关工作;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实施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跨区域文化市场重大案件查处;承担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文化文物股
指导全县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拟订全县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等文化事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措施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创建国家公共服务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统筹管理指导全县文物资源资产保护利用工作,落实文物保护相关工程管理规章和质量标准;协助行政审批股办理文物保护工程及文物市场管理相关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指导全县考古工作和建设工程中的文物调查、勘探及抢救性发掘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大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工程方案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组织县级、市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统筹管理指导博物馆、纪念馆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报批工作;管理全县流散文物,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征集社会文物;组织指导文物数字化展示和信息化建设、文物科技保护和科研工作。管理指导革命文物保护。
(三)旅游管理股
拟订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产业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重大项目、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旅特色小镇建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和国家文化体育公园建设。承担县旅游升温战役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承担行业扶贫工作。承担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域旅游策划、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指导国家A级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上报工作、国家 3A 级以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创建申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景区景点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红色旅游发展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负责意识形态、宣传和新闻工作;指导开展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局机关微信微博网站运行管理、重大信息发布、先进典型推介、宣传资料编辑出版;承担本单位网络安全、舆情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建立文化和旅游行业智库体系;负责指导全县文物展宣工作。拟定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对外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民族、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文物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赴县外、市外、省外、港澳台及国外推广传播和交流合作活动;组织指导相关节庆活动;指导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四)民族事务股
负责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综合统计与分析,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拟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协助开展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工作,指导和组织民族文化体育交流活动;配合办理民族教育有关事项,负责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承担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有关管理工作;指导民族研究和少数民族古籍收集、整理、出版工作。负责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等工作。
(五)广播电视管理股(科技教育与安全播出股)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传输机构、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助推进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监管全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以及电视剧境外演职人员的审核报批。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科研及成果推广工作,组织协调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装备技术提升;指导与有关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定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组织实施广播电视重大公益工程,协调推进“户户通”、全县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项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群众体育股(竞训股)
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监督、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等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指导、监督、规范全县体育协会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综合性群众体育竞赛;承办或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群众体育竞赛,指导和推动企业体育、农村体育、城镇社区体育及其他社会群众体育的发展;负责社会体育组织网络建设。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拟订运动项目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拟订全县综合性运动会和竞技体育项单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运动员的注册、管理、交流和输送工作;负责举办全县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体育竞赛活动;申报、承办在本县举办的国际或全国、全省、全市综合
三、下属单位
下属事业单位有: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县民族歌舞剧团、全民健身服务中心、民俗传承展演中心、图书馆、文化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盘王殿管理所、民族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