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华)文综罚字〔2026〕F-1号
当事人: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许强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一方汇金国际***
2026年02月12日15时25分至2026年02月12日15时55分,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忠文(18121121***),刘勇(181211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一方汇金国际***的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行政检查现场记录》、《调查询问笔录》2、拍摄了现场照片3、下达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要求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4份,未成年人龙昌身份证照片1份,未成年人廖诗骏身份证照片1份,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江华五人禾光娱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2份,未成年人廖诗骏美团下单照片1份。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2月13日和3月13日两次对法定代表人刘许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的事实。上述各证据均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2026年3月16日,当事人签收了《事先告知书》,请求从轻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轻微,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7)从轻处罚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玖拾玖元整(99元);
2、警告;
3、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邮政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农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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