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永华)文综罚字〔2026〕F-4号
当事人: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刘许强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一方汇金国际********
2026年 7月 31日 20时 10分至2026年 7月 31日 20时40分,江华瑶族自治县民族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王忠文(18121121002)、刘勇(18121121018)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一方汇金国际3号楼3层3-001的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拍摄了现场照片.3、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接受进一步调查。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审查后,现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1份,未成年人蒋鑫身份证信息照片一张,未成年人何欣身份证信息照片一张,未成年人钟惠诗身份证信息照片一张,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照片1份,江华五人禾光娱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1份,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1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1份,未成年人蒋鑫等三人在美团下单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照片1份。执法人员于8月3日对江华五人禾光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店长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了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上述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并由执法人员签名,符合(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2026年9月18日,当事人签收了事先告知书,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在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7)一般处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元整(59元);
2、警告;
3、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邮政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9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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