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某松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口镇水口大道
身份证号:431129199*******14
本机关依法查明吴某松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1份;2.现场笔录1份;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现场图片15张;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1份;7.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二、没收证据先行保存决定书所列医疗器械;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