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付某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
身份证号:4311291993******10
本机关依法查明付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邓某某询问笔录1份;2.付某询问笔录1份;3.现场笔录1份;4.卫生意见监督书1份;5.黄某某询问笔录1份;6.付某现场笔录1份;7.邓某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等证据。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九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永江卫医查扣处决字(2025)第10号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所列药品和医疗器械;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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