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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545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3-16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3-16 14:51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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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5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付某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小圩壮族乡

身份证号4311291993******10

本机关依法查明付某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某某询问笔录1份;2.付某询问笔录1份;3.现场笔录1份;4.卫生意见监督书1份;5.某某询问笔录1份;6.付某现场笔录1份;7.某某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等证据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九项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一没收永江卫医查扣处决字(2025)第10号查封扣押处理决定书及物品清单所列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

联系人:罗百彬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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