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5】第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蓝某茂
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繁荣街
住址:广西博白县新田镇那花村
身份证号:4509231997******11
本机关依法查明蓝某茂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蓝某茂询问笔录2份;2.现场笔录1份;3.现场拍照26张;4.患者询问笔录各一份;5.房东提供的租房合同1份;6.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7.公告1份;8.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的规
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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