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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12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7-13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7-13 16:09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 字体【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11号

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8******2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码市镇码市村

本机关依法查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口腔活诊疗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16张;2.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2张;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送达方式及地址确1份;5.宁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4张;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7.合议记录1份;8.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0.送达回执1份;11.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李手机的截图一张为证。

(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二节之规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话:0746-2492358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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