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宁口腔诊所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春晓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129MA******11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江宁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16张;2.李某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2张;3.朱某宁询问笔录1份及现场图片4张;4.朱某宁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5.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1份;6.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份;7.合议记录1份;8.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江宁口腔诊所现场进行复核的图片2张;9.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份;1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11.送达回执1份;12.发送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至朱某宁手机的截图一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 话:0746-2492358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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