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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2665 分类:  
发文机关: 县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26-09-03
名称: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03 10:31
  • 来源: 县卫生健康局
  •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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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江卫医罚字(2026)第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市乡卫生院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市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448813325E

本机关依法查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桥市乡卫生院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13张;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4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5.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5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6.询问笔录1份、现场图片5张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为证。

(单位)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第一章十七节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江华瑶族自治县财政事务中心汇缴结算户,账户82014150000001564。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百彬   杨大雁

电话:0746-2492358
地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77号

                                  江华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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