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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5-01528 分类:  
发文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5-08-25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自资罚决〔2025〕3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自资罚决〔2025〕3号)
  • 发布时间:2025-08-25 11:43
  • 来源: 江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编号:江自资罚决〔2025〕3号

被处罚人: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758033527Y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冯乘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邓吉龙
案    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移民安置房案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涉嫌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移民安置房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14年底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四联村超越用地批准红线范围占用集体土地848.78平方米用于四联安置房40#栋楼建设,该项目用地符合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于2017年1月建设完工并交付给移民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129758033527Y)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各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邓吉龙为法定代表人;
2、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二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时间、地点等违法占用土地事实;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12〕1902号)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潇水涔天河水库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2014〕738号)、县自然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2018056-6)复印件,证明项目用地审批情况;
4、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证明用地建设情况;
5、违法占地现场勘测图,证明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848.78平方米;
6、局调查监测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占用土地面积为848.78平方米,地类为建制镇、水田,其中:建制镇845.43平方米、水田3.35平方米。
7、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占用的土地符合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8、局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占用的3.35平方米耕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要求,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鉴于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实施之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新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函》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列原则处理: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处罚较轻的法律”之规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违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符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责令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30日内将非法占用土地848.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沱江镇四联村民委员会,对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848.7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的848.78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壹拾玖元伍角整(¥21219.5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华瑶族自治县水利和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申请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奉维友  唐涛
电  话:0746-2324251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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