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江自资罚决〔2026〕1号
当事人: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072617691G
地址: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义文献
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公交站前坪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12月31日对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23年11月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西、汽车城用地南处建公交站项目,擅自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占用沱江镇天桥村集体土地2627.64平方米建公交站前坪,目前已硬化水泥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义文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用地主体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义文献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据资料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311292022DX03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4311292022GX070)] 、《不动产权证书》[湘(2024)江华瑶族自治县不动产权第(0015737)号]、《土地置换协议》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时间、地点、土地权属及地类、面积、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等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3、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及现场照片,可以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建设情况。
4、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现场勘测定界图各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实测面积是2627.64平方米。
5、局调查监测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占用的地类是: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975.82平方米、公路用地651.82平方米,共计2627.64平方米;
6、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符合江华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根据三区三线数据分析,该项目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斑范围内,未压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
我局于2026年3月31日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自资罚告〔202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自资罚听告〔2026〕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限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第三次修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资规〔2022〕1号)附件《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公交站系公益性项目,我局责令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627.6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沱江镇天桥村民委员会管理,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27.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2627.64平方米土地(其中交通服务场站用地1975.82平方米、公路用地651.8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1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零肆拾元肆角整(¥289040.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华瑶族自治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静杰 邬文燕
电 话:0746-2324251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旁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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