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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11290010/2026-01704 分类:  
发文机关: 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日期: 2026-06-09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江自资罚决〔2026〕3号)
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江自资罚决〔2026〕3号)
  • 发布时间:2026-06-09 09:26
  • 来源: 江华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局
  • 字体【      】
当事人:聂陈忠
案由:聂陈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江华瑶族自治县东升加油站附属设施案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26年4月13日对聂陈忠违法占用土地建设江华瑶族自治县东升加油站附属设施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聂陈忠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于2018年5月超出原来建设用地审批范围,擅自在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大圩社区小地名叫烟厂处,占用大圩镇大圩社区集体土地432.83平方米将江华瑶族自治县东升加油站附属设施进行改扩建,建好的设施有围墙和储油罐,并将围墙内的地面进行了水泥硬化,所有附属设施于2018年9月底全部建好并投入使用。
    聂陈忠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在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聂陈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聂陈忠《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责任主体为聂陈忠。
    2、《自然资源调查询问笔录》2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永州市村(居)民商住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地协议》复印件6份,可以证明聂陈忠违法占用土地的时间、地点、土地权属及地类、面积、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等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可以证明聂陈忠违法占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建设情况。
    4、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规划勘测事务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1份、现场勘测定界图1份,证明聂陈忠违法占用的土地实测面积是432.83平方米。
    5、局调查监测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聂陈忠违法占用的地类和面积分别是有林地83.99平方米、建制镇348.84平方米。
    6、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认定材料1份,证明聂陈忠建设用地符合江华瑶族自治县大圩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 
    我局于2026年5月29日依法向聂陈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自资罚告〔2026〕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江自资罚听告〔2026〕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书下达后,聂陈忠在规定时间内都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视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3〕54号)附件《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土地行政处罚,“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规定;我局责令聂陈忠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432.8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大圩镇大圩社区管理,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32.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并对非法占用432.83平方米土地的行为根据土地地类分别处以罚款,即对占用的83.99平方米有林地处以每平方米24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贰仟零壹拾陆元整(¥2016.00元),对占用的348.84平方米建制镇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柒拾柒元整(¥6977.00元),上述罚款共计人民币捌仟玖佰玖拾叁元整(¥8993.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聂陈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书-非税缴款通知单》到银行转账。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聂陈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向华  朱静杰       
    电  话:0746-2324251        
    地  址: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江华大道旁
                                   
    
                                                                                                                                    江华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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