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回应
来信主题: 办证问题咨询
收文单位: 江华县信访局 来信时间: 2025-07-01
来信类型: 商贸旅游 办理状态: 已办结
信访内容: 请问,我需要开一家餐饮店,如果是租赁的商品房,需要提供哪些资料?需要进行房屋鉴定吗?
回文单位: 江华县-江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理时间: 2025-07-01
内容:

尊敬的市民:

你好!我单位收到你反映的问题后,迅速安排工作人员处理,现回复如下: 

开设个体工商户餐饮店,需提交以下资料: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3.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其中,经营场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照。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或电子证照,以及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材料复印件。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市场铺位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住宅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申请人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章同意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未取得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签章同意或伪造签字的,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依法依规处理。经营主体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的材料。无法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属于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标注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竣工验收的商品房无需提供房屋鉴定材料,只有居民自建房用于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才需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规定,“从事餐饮、住宿、娱乐、教育培训、养老等人员密集型经营活动的,居民自建房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取得与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2325826。 

感谢你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江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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