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信主题: | 关于风力发电补偿标准 | ||||
收文单位: | 政府办 | 来信时间: | 2017-10-25 | ||
来信类型: | 投诉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
信访内容: | 2017月8界牌乡政府应国家响应需要向源田塘村13组村民征地建设风力发电,共计征收野山茶油树3.3亩临时用地和永久用地。对于征地的相关补偿应该严格按照湘(2012)46.永(2012)26.江(2013)14和《国土管理法》四十七条补偿。 十月底界牌乡政府对源田塘村13组村民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讲解。乡政府强行将野山茶油树定义为林地,对于村民的意见置若罔闻。野山茶油树是村民八十年代土改分田到户所分配,是需要和水稻一起交粮统税的,价值等同水田。而青苗补偿费政府确强行按照 永(2012)26文件中的油茶标准进行补偿,然而事实野山茶油树不是油茶树,二者根本不是同一事物(具体相关价值可以请有关部门调查)。 根据《国土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地分临时征地和永久性征地,相关补偿应该 为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而政府部门明确表示临时用地只有青苗补偿费而没有临时征地补偿,其余永久性征地和青苗补偿标准也未按照国家和上级的相关文件执行…… 试问政府部门可以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置若罔闻吗? 可以对村民的意见置之不理吗? 江华县为贫困县,在这样的班子下能脱贫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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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文单位: | 政府办 | 办理时间: | 2017-11-29 | ||
内容: |
我乡于2017年11月24日收到源田塘村唐善波在“县长信箱”投诉“关于风力发电补偿标准”问题。经调查,来件人反应的问题位于永州洪塘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源田塘村正在开工建设的风电项目。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征地补偿问题。全县所有风电项目征地分为永久性征地和临时性用地。永久性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湘政发【2012】46号文件征地补偿标准、永政发【2012】26号文件青苗补偿标准、江政发【2013】14号文件征地补偿区片划分标准进行补偿;临时性用地按每亩800元/年租地标准和永政发【2012】26号文件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关于地类和地上附属物问题。经调查核实,该地块位于风电建设施工的2号机位,地名:源田塘村13组壁上挂灯。经县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核实并测量,该地属于经济林。经现场核实,该地块地上附属物属于油茶,补偿标准为该地段属三区,永久征地为15500元/亩,青苗补偿为4200元/亩。 三、关于村民的意见置之不理问题。经调查,来件人父亲对征地标准提出异议后,乡政府工作人员和风电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24日在2号机位现场对征地标准进行解答。10月25日在乡政府,工作人员将湘政发【2012】46号、永政发【2012】26号和江政发【2013】14号文件出示给当事人父母查阅,并对其父母亲进行解答,由于来件人在外地工作,当时又和来件人在电话里进行解答,并将上述征地补偿的三个文件的网络电子版通过微信发给来件人。11月3日乡政府人员和风电公司工作人员在村委会召开关于风电建设征地的专题会议,详细解释了征地补偿政策,并现场解答了被征地农户的提问,当时其父亲在场参加会议。 综上所述,县国土资源局是征地主体,1、界牌乡人民政府是严格按照省、市、县文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任何政策宣传,实际补偿均没有超出文件范畴;2、我乡政府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解答、微信交流、召开会议等多次宣传政策,不存在对村民意见置之不理行为;3、我乡风电征地工作和补偿标准严格按省、市、县文件标准执行,所有补偿标准经过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接受纪检、审计监督,不存在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我乡脱贫攻坚工作在县委打胜脱贫攻坚战役部署下,有序进行。
界牌乡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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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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