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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6-03-23 16:00
  •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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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

一、《通告》出台背景

为加强火源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针对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局组织相关人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征求基层森林防火工作人员意见,起草了《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禁火的通告》,并广泛征求各乡镇、林业、森林公安等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发布本通告。

二、《通告》的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永州市森林火源管理若干规定》《江华瑶族自治县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森林防火的责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制定本通告的重要法律基础,确保《通告》内容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1、增强防火意识。明确防范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强调广大群众要充分认识森林防火重要性,增强防火意识,严格火源管理并遵守相关规定,从思想层面提升群众对森林防火的重视程度,为后续防火措施的落实奠定思想基础。

2、禁止野外用火。划定全县境内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实行野外禁火。详细列举了严禁的野外用火行为,包括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对违规用火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确因林业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野外用火。

3、划定特别防护期。每年春节、清明节期间以及森林火险预警为橙色及以上等级森林高火险期为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消除火灾隐患。要求各乡镇场组织专门力量,对进山路口、重点林区、坟墓集中地段、林缘边与居民区交界处等重点区域落实好火源管控措施,加强巡护巡查,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在高火险天气,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坐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及时响应和扑救,从行动层面落实防火工作,构建全方位的火灾防控体系。

5、鼓励监督举报。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发动群众力量参与森林防火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的良好氛围。

江华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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